2021年1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豆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2日23时25分左右,被告人豆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长虹夜排档停车场内由西向东行驶至停车场东门口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举报,后被处警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豆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送检的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5.4毫克/100毫升。豆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
2021年1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豆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2日23时25分左右,被告人豆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长虹夜排档停车场内由西向东行驶至停车场东门口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举报,后被处警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豆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送检的豆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5.4毫克/100毫升。豆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