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1时18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武进区延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喜来登酒店北门口处,撞到由被害人驾驶的在同车道内等候红绿灯的小型轿车尾部,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朱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2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