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因会车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丁某某采用拳打、膝顶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致其左眼眶周软组织肿胀、眶下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所受之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8月3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因会车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丁某某采用拳打、膝顶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致其左眼眶周软组织肿胀、眶下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所受之伤已构成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