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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判决
2018-08-20 17:03:00  来源:

  2018年1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底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淘宝网”上开设经营“newlife”网店,开始从事龟类买卖的生意。2011年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与叶某(已起诉)结识,双方逐步达成买卖陆龟牟利的意向,先由刘某某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陈家水产经营部、“家奇”等上家取得苏卡达陆龟、辐纹陆龟等陆龟,然后发货给叶某,再由叶某出售给下家,刘某某和叶某通过“淘宝网支付宝”交易结算、快递公司物流运输,形成固定供货关系,从事大量陆龟交易,刘某某成为叶某的最主要供货商。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给叶某12只辐纹陆龟,其中10只辐纹陆龟在叶某家中被查获,经鉴定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民警从其暂住地查获印度星龟28只、苏卡达陆龟93只,共计121只,其中苏卡达陆龟93只系被告人刘某某从广州市荔湾区陈家水产经营部收购而来。经鉴定,上述121只陆龟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