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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岳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08-20 17:01:00  来源:

  2018年1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被告人岳某某多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至江苏省丹阳市、常州市等多地,采用至自动柜员机取现或者找商户套现的方法,先后3次骗得人民币共计107630元(以下币值均为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岳亮亮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岳某某利用通过多种途径非法获取的朱某(农行卡号622848****190545572)、朱某某(民生银行卡号622623****835791)银行卡信息,伪造信用卡2张。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