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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某某因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08-20 17:14:00  来源:

  2017年3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蔡某华(已判刑)冒用“陆卫军”身份,在丹阳市安驰(AC)汽车租赁服务部骗租一辆牌号为苏LMK533的黑色天籁轿车(经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94400元),后于当日指使被告人蔡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路宏达二手车公司,由被告人蔡某某持事先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冒充车主柯某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将该车抵押得款人民币47500元。其中人民币32500元被被告人蔡某某用于偿还赌债。

  2015年6月19日,蔡某华冒用“吉东东”身份,在丹阳市开发区乐驰汽车租赁服务部,骗租一辆车牌为苏LYJ569的大众朗逸汽车(经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102100元),后于同月22日指使被告人蔡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嘉泽小孙典当行,由被告人蔡某某持事先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冒充车主郑某某签订抵押协议,将该车抵押得款人民币47500元,赃款被蔡某华用于赌博、偿还赌博、支付租车费用。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