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在常州市钟楼区路易威尼斯KTV门口,采用强拉、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王某某上自己的车,将其带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酒吧一条街,采用揪手、身子压等暴力手段,先后2次在其车内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协助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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