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被告人张某某因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8-08-21 15:08:00  来源:

  2018年5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7月,被害人吕某某欲投资新能源项目,并通过朋友李某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虚构其为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的身份,并虚构其在德国卡尔斯鲁厄技术研究学院、香港多伦多企业集团任职的经历,谎称具有太阳能电池正面银浆产品相关专利技术,诱骗吕某某投资建厂。2012年7月6日,吕某某以江苏海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了关于共同设立常州诗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成立的公司名称)的《合资协议》,约定张某某以正在研发和已经获得的太阳能电池正面银浆产品专利技术及专有技术成果与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操作技能和培训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吕某某以货币出资。2012年10月16日吕某某以宜兴市雅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的名义存入万国公司3500万,2012年11月1日张某某正式注册登记成立常州市万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因考虑无相关财务人员以及张某某承诺的现金投资未兑现等相关因素,怕上当受骗,遂要求张某某先回款2000万,张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2012年11月5日分3次将2000万转给海达公司和雅瑞公司,2012年11月5日雅瑞公司存入万国公司500万,2012年11月20日吕某某实际投资1000万。2012年11月16日张某某以万国公司的名义向武进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支付450万元土地款预付款(40亩土地,共需896万余元)。2013年9月6日,张某某又以公司账上钱不够,需要支付剩余土地款440万为由,要求吕某某付款,2013年9月6日吕某某以海达公司的名义打款给万国公司500万,张某某支付了剩余的土地款项。因万国公司长期未建厂投产,2015年6月3日该公司购买的40亩土地被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回购,至2015年9月共支付万国公司土地回购款及土地平整费等费用866万余元,张某某向吕某某隐瞒了公司土地被回购的事实。2012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万国公司未实际经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万国公司实际负责万国公司的职务便利,将1500万元投资款,主要用于个人购买高档轿车及个人理财、买房、消费等。

  案发后,张某某用赃款购买的苏D796AD宝马轿车被依法扣押;用赃款购买的百大康桥1号车车库392号、百大康桥花园1号车库394号、润泽东方尚院1幢甲单元1501室、金百商业广场1幢2406室、百大康桥花园9幢1101室,该五套房产被依法查封;其中信银行账户内被依法冻结606602.22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