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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决
2018-08-21 15:11:00  来源:

  2018年5月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左右的一天,谢某不慎遗失其身份证。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持谢某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后与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预谋使用该身份证冒领信用卡并使用。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朱某某、李某某至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东南路168号中国农业银行东南支行,由被告人朱某某使用谢某的身份证办理了1张卡号为6228480415812993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后三被告人至周某某经营的手机店,由被告人朱某某以谢某的名义购买了价格人民币6450元的iphone7plus手机1只,先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500元,后通过向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仟金融”)通过分期购服务贷款人民币4950元,并设定通过谢某名下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偿还该贷款。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将该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5800元后分赃。至案发前,被告人杨某已还款“佰仟金融”人民币2669.65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