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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某因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8-08-21 15:05:00  来源:

  2018年5月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史某某伙同被告人严某某,经预谋,由被告人严某某冒充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泽村委书记索某某,并虚构“苏澳一期”土方工程,骗得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信任,先后多次以做上述工程需要打点以及办丧事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款415900元以及价值15000元的软中华香烟25条,共计人民币430900元(均指人民币)。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