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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某某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判决
2018-09-27 14:34:00  来源:

  2018年6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左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E7**UW(涉嫌套牌)的黑色丰田汽车行驶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城路与长虹路路口由北向南第二车道等待信号灯时,常州市武进区湖塘交警中队民警接指令上前对涉嫌驾驶套牌车辆的被告人左某某进行盘查,要求左某某下车配合检查。因害怕检查,被告人左某某拒不执行指令欲逃离现场,遂驾车向交警所站方向冲撞,并强行撞开停在其前方的被害人唐某某的汽车(苏D7**78)和停在其左前方的被害人周某的汽车(苏D3**U8),制造车道快速逃离现场,为逃避抓捕,被告人左某某继续驾车快速行驶,沿途不顾来往车辆安全,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闯红灯、逆向行驶,后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针织城A座附近成功逃脱。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唐某某的车辆已自行维修人民币4260元。

  2017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冯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6克。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