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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某某因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8-09-27 14:38:00  来源:

  2018年6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邵某某得知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某某会所新来一女大学生,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该会所VIP1包厢内指定刚到该会所实习的女大学生被害人刘某某(系正式上班的第二天)为其提供采耳服务,期间,被告人邵某某采用强制压迫被告人身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微信分别转账500元、1000元给被害人,均遭到拒收,被害人于次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警。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