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因欠债被催要债务,遂使用伪造的不动产权证至房屋抵押贷款公司办理贷款,因催要较急,被告人杨某于6月15日虚构拥有该房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冯某的信任后,由被害人冯某出借垫资款30万元,后杨某于6月21日归还被害人25000元利息款。另查明,2018年7月16日,经民警联系,被告人杨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湖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