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汤某某、孙某某,在常州市、江阴市等地,盗窃作案8起,窃得款物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全案参与;被告人汤某某、孙某某参与2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18万元。
2018年12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汤某某、孙某某,在常州市、江阴市等地,盗窃作案8起,窃得款物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全案参与;被告人汤某某、孙某某参与2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