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务工为名进入被害人庄某某经营的电子配件厂上班,期间二人互相配合,伺机将生产车间内的锌块随身夹带出厂,藏匿于出租屋内,后经物流分批销售给他人,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46.1万元。
2018年11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务工为名进入被害人庄某某经营的电子配件厂上班,期间二人互相配合,伺机将生产车间内的锌块随身夹带出厂,藏匿于出租屋内,后经物流分批销售给他人,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4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