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徐某某, 6次向被告人张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9克。被告人张某4次将从贾某某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共计4.2克。被告人徐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贾某某,2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付某,共计4.8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