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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9-06-28 12:43: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18年11月2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张某、黄某、陆某等人,以“违约金”“保证金”“家访费”等“行业规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支付宝等流水痕迹、让被害人至银行取现并返还,再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的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前期借款时,自己安排诱骗、胁迫被害人至其他人员处借款“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签订更为虚高的借款合同,以“偿还”前期借款。后又通过跟随、在被害人居住地门口喷油漆恐吓、张贴大字报、摆放花圈、侮辱、强迫被害人出卖房屋、虚假诉讼等软硬皆施手段进行非法讨要虚假债务,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2016年至2017年间,通过采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作案,被告人吴某某参与作案骗得金额20.55万元(个人实得9.15万元),另有涉案金额38.55万元因为公安机关查处而未能得逞;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骗得金额10.6万元,另有涉案金额11.9万元因公安机关查处而未能得逞。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