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庄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庄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2003年以来,被告人顾某某以年利息36%-50%的高利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引不特定对象前来投资,共计吸收包括被告人庄某甲在内的86名投资人本金51020.18万元,将吸纳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期货股票投资及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共计造成51名投资人本金19412.4018万元无法归还。
2.2007至2017年间,被告人庄某甲以年利息20%-36%的高利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引不特定对象前来投资,共计吸收73名投资人本金17122.2万元,并将其中的12574.5万元投资给了顾某某,余款被其用于还本付息及个人开支。至案发时,造成50名投资人本金共计11316.775万元无法归还。
二、集资诈骗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顾某某隐瞒了期货投资大量亏损,资金链断裂,结欠投资人近2亿元本金,无力还本付息的真实情况,谎称资金被捆绑在股票市场,以虚拟股票账户欺骗投资人,以高利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以借款或投资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案发,骗得12名被害人本金共计3379万元。顾某某将骗得资金用于偿还所欠的投资本息及期货投资,已归还302.5万元,实际骗得307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