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遇到认识不久的被害人(女,2003年4月12日生)及朋友。被告人张某某遂纠集了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由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被告人石某某的轿车,以邀请被害人吃宵夜为名将其骗上车,3名被告人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即预谋对其实施奸淫,后将车行驶至某偏僻路段,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石某某在车内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