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邹某洲、邹某宝、邹某义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被告人邹某洲、邹某宝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邹某义,先后多次乘无人之际,采用抽拉电线等手段,盗窃在建住宅楼房屋内安装好的电线。其中被告人邹某洲涉及330.2公斤,价值13368元;被告人邹某宝涉及324.2公斤,价值13213元;被告人邹某义涉案297.2公斤,价值12443元。
2020年6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邹某洲、邹某宝、邹某义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被告人邹某洲、邹某宝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邹某义,先后多次乘无人之际,采用抽拉电线等手段,盗窃在建住宅楼房屋内安装好的电线。其中被告人邹某洲涉及330.2公斤,价值13368元;被告人邹某宝涉及324.2公斤,价值13213元;被告人邹某义涉案297.2公斤,价值12443元。